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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骑手与餐饮配送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阅读量:3640690 2019-10-21



美团骑手与餐饮配送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提出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餐饮配送行业兴起,配送员与餐饮配送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对保障配送员的权益有很重要的关系。另外,相类似的行业还有滴滴打车行业。这些新兴的用工方式不是传统的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20130701)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0525)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历程分析】
法院对此的看法也不一致,有支持劳动关系的,有不支持劳动关系的,对于每一个个案来说,都有不同的案件事实,法院主要结合个案的案件的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想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要注意几个方面:一是订立书面《劳务合同》;二是劳务报酬不要按月发放,可以日结;三是提供劳务时间上要自由。
支持劳动关系:(2018)冀02民终4065号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提供的劳动餐饮配送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被告按原告供的劳动量按月打卡支付工资;与传统的劳动用工管理相比,被告对劳动者的管理较为灵活,劳动者接单虽然有一定的自主性,接单后因故取消订单,须由站点负责人操控处理方可转单,如果送单延误被会处罚,可见,原、被告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综上,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原、被告之间属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张武与锦州兴达科技有限公司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张武提供的劳动餐饮配送是上诉人锦州兴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锦州兴达科技有限公司按张武提供的劳动量按月打卡支付工资;锦州兴达科技有限公司对劳动者的管理较为灵活,劳动者接单虽然有一定的自主性,接单后因故取消订单,须由站点负责人操控处理方可转单,如果送单延误被会处罚,可见,双方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支持劳动关系:(2018)苏03民终7573号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其所从事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要素来判断。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孙恒业、博悦公司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孙恒业系通过美团众包平台自主注册成为美团众包骑手用户(众包员),该注册过程中其浏览了展示于网络平台的众包平台服务协议、劳务协议、钱袋宝用户支付服务协议等文件并与博悦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该《劳务协议》中明确载明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协议的全部内容而成为博悦公司的劳务人员,双方建立的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无论是双方签署的协议名称来看,还是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孙恒业、博悦公司仅就形成劳务关系达成合意而未对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其次,双方签署的《劳务协议》约定的内容显示,作为众包员的孙恒业可以通过众包平台自主选择接受任务事项,而作为劳务公司的博悦公司则只是从孙恒业每个承接一单以上订单的自然日扣除孙恒业应得的劳务费3元用于投保意外险、根据众包平台显示的数据向孙恒业支付劳动报酬及平台奖励等费用督促众包员按照服务作业计划和作业要求进行作业及承担相关税费;而从双方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孙恒业是否在美团众包平台接单由自主选择决定,博悦公司既不对孙恒业进行考勤也不对孙恒业下达工作量,因此不能认为博悦公司对孙恒业实施劳动管理。再次,根据孙恒业提交的银行流水所显示的博悦公司向其支付报酬情况,可以判定孙恒业的劳动报酬是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即完成的送餐单数结算而非根据工作天数进行结算,亦与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结算标准明显不符。最后,孙恒业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博悦公司根据其单量分别于2017年3月至8月向其支付了报酬,但2017年8月8日至11月期间孙恒业并不存在接单收入,而2017年12月除16日接受4单外该月仅接单18单,说明其并没有将其时间和精力全部投入众包员工作,其从事众包员工作所获得的报酬亦非其主要生活来源。综上,孙恒业、博悦公司之间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人身依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孙恒业并未为博悦公司提供持续、稳定的工作,孙恒业也没有将其主要时间和精力都用于美团骑手(众包员)工作且不以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应当认为博悦公司与孙恒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双方签署的《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孙恒业主张,从真实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来看,双方之间应为劳动关系。不可否认,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有相似之处,比如接受管理,以劳动力换取报酬等。但是,孙恒业提供劳务时,可以自主决定提供劳务的时间,与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相比,强度上有所差别;此外,孙恒业为完成任务,还需自行配置交通工具,表明孙恒业所获得的报酬不仅含有人力成本,还包括自行负担的运输成本,这有别于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的对价仅为劳动力成本;而且,从报酬给付的情况来看,报酬确定后的支取时间由孙恒业自主决定,不同于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报酬给付要求。因此,博悦公司与孙恒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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