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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12月11日,江西省吉安市莲花县委会计刘志发的办公桌被盗,此后,他被带走讯问,1975年11月被逮捕。1978年1月3日,刘志发因贪污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上诉期间,刑满释放。
1974年12月11日,在莲花县委办公室,数百元的职工工资被盗。刘志发告诉深一度,当年25岁的他担任会计职务,被盗的钱款由他掌管。
一审判决书显示,因涉嫌贪污,1975年11月28日刘志发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一审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定,1973年之后,刘志发先后采取多记支出帐的方式,贪污公款63.3元;1974年12月7日案发前,采取伪造现场、假报失窃的方式,贪污公款539. 16元。
1978年1月3日,刘志发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刘志发说,自己是在狱中收到的判决书,几日后,被刑满释放。
一审判决后,刘志发提起上诉。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因现有材料证据不足,撤销莲花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出狱后刘志发继续为案子奔走,“二审裁定书我是三个月后拿到的,之后的答复就是让我等通知,直到1993年,觉得越来越没有希望。”
20年后,刘志发发现,过去的那个家,已经回不去了。老屋年久失修,他只好一个人在县城里租房暂住。因为多年外出打工,他和妻子赵梅也已离婚。最初的两年,他平日靠开车拉客维持生计,农忙时,就回乡打理租种的三亩农田。
2017年,莲花县法院提出解决意见,希望在有公诉人参与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最终确认刘志发是否有罪,但至今尚无法确定公诉机关。
刘志发告诉深一度,2018年12月,在莲花县政法委协调下,法院曾找到他,愿意补偿5万元,他最终没有接受,“我不差那几万块钱,我要自己的名誉。服了三年刑,不是该受的罪,要给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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