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瑞安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2020年瑞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已于近日启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保对象
1.户籍在瑞安市的城乡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外);
2.在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含职高)就读(就托)的非本地户籍的在校(园)学生儿童;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瑞安籍华侨;
4.与瑞安城乡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常年居住在本市但户口尚未迁入的配偶;
5.2019年由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根据新居民考核评分办法择优确定的1000名瑞安新居民(除在瑞安幼儿园、中小学就读学生及幼儿外)。
筹资标准及缴费期限
2020年瑞安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160元/人·年(个人自筹400元/人.年,财政补助760元/人.年)。●集中参保时间:2019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
●个人缴费期限:截至2019年12月20日
本市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至户籍所在村(社区)参保,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到居住村(社区)参保。
●城乡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低边家庭、农村“三老”等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瑞安市民政局予以补助;
●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以及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瑞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补助;
●非低保对象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凭有效期内的残疾证由市残联予以补助;
●低收入人群(除由瑞安市民政局、瑞安市残联补助外)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予以补助;
●珊溪水库移民人员(除以上特殊人群外)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予以补助。
●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瑞安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当年按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即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出生3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市外迁入尚未参保的退役军人,入伍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时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市外迁入尚未参保的婚嫁人员、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逾期未缴费的参保人,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第三个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面实行签约委托银行扣缴,做到“全民签约、按户参保、一经签订、长期有效”。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农商银行)为瑞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扣缴委托银行。
瑞安农商银行将本年度城乡医保应参保人员名单与其在本行开卡情况进行匹配,将整理后的名单通过乡镇(街道)发送至村(社区)进行核实完善。相关信息经参保人(或监护人)确认后,视同同意委托扣款(可免提供身份证明等资料)。村(社区)在已核实纸质清单上加盖村(社区)章与经办人签字,交由瑞安农商银行进行集中签约。
参保人员应在签约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供瑞安农商银行扣款。如因参保人签约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未能成功扣款的,经催缴后至缴费截止日期仍未缴纳的,视为参保未生效,按符合参保条件逾期未缴费处理。
报销待遇
●住院报销待遇
调整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从1000元调整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从700元调整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从600元调整为300元;年度最高限额200000元保持不变。
调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方法。将住院医疗费用从“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结算方法调整为按医院等级设定报销比例。具体调整如下:
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瑞安市内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瑞安市外温州市内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省外住院就医实行转诊备案制度,对有办理转诊手续并登记备案的,医疗费用报销按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医疗机构比例结算;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费用报销在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医疗机构比例基础上下降5%结算。白内障的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登记后,治疗费用每次2200元/单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20%由市慈善基金支付。
●重大疾病报销待遇
取消20种重大疾病在市内、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0-14周岁参保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疾病6个病种,在治疗前经医保经办机构事先注册审批后,并在项目定点医院住院的,在限价范围内按总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等级)的80%报销(不分市内、外)。
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等3种罕见病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确定瑞安市人民医院为定点诊治医院)。
●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32600调整为235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至起付标准15倍以下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
贫困人口(贫困人口认定标准)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普通门诊方面
1.在基层医疗机构或政府举办的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保持不变; 在市内二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从医保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调整为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不实施普通门诊报销政策保持不变,最高限额1500元保持不变。
2.取消社区、村卫生室(门诊部)普通门诊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00元(即最高可报限额200元)的限额限制,最高限额调整为1500元。
3.取消一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补助最高为每月人均25元、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药品报销补助最高为每月人均40元限额限制
●取消城乡居民医保医疗费报销受理截止时间限制。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可转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原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5年折1年的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来源丨瑞安发布
编辑|江达富 责编 | 唐亦佳
往期回顾
瑞安94岁“黄家小妹”又上头条!女明星、女作家、浪漫黄昏恋……她的传奇人生不可复制
新台风生成!瑞安周末的天气……还能去秋游吗?
瑞安家长快看!流感疫苗到货,可刷医保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