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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科技学院2019年学生资助材料汇编

阅读量:3611125 2019-10-20



潍坊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相关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 (鲁教财字〔2017〕5 号)、《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2018 年 8 月)、《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依据。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认定机构包括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小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院系处(室)负责人等担任成员。院系认定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副组长,院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 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院系认定小组负责本院系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对本年级(专业或班级)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及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评定标准: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三个档次:一般困难(一档)、困难(二档)和特殊困难(三档)。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
a)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b)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c)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d)孤儿;
e)重点困境儿童;
f)烈士子女;
g)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h)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 :
a)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b)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c)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d)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
a)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b)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c)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第一学期的 9月份,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对突遇变故致贫的,可以增补认定;对家庭经济情况有较大好转的,将取消其资助。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院系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申请与认定:
1.申请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特困城镇家庭、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分评分表》,签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并将以上材料上交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
2.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3.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按照认定条件和评定标准进行评议,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认定小组审核;
4.院系认定小组审核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5.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各院系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评名单及档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潍坊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正式建档。
8.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四条 各院系及辅导员应经常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各院系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对每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系部将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全额追回其所受困难补助金额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销认定三种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及院系各认定组织机构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院系要利用宣传栏、校园网等媒介,大力宣传高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的有关资助政策和措施,努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院系要认真落实“奖、贷、助、补、减、免”及“绿色通道”等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各项资助力度,较好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使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以有效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要将资助与育人相结合,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生活脱贫的同时做到心理脱贫,指导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诚实守信、战胜困难,树立成功立业、回报社会的良好心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潍坊科技学院 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奖学金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地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功能,根据教育部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 (2012 年 9 月)、 《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 (2018 年 8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潍坊科技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我校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工作,下设潍坊科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奖励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含 10%,下同),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5%(含 15%,下同),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5%,但均位于前 30%(含 30%,下同),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按照各院(系)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推选名额。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各院(系)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 3000 字),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院(系)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评选条件,把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一评选范围(专业或年级)内均位于前 10%(15%)的学生挑选出来,根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确定候选人。由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干部、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任课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人数均不少于 10人,人选应在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组成评审委员会,在认真审阅评议学生材料的基础上,确定本院(系)初评人选,并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形成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拟推荐名单。
第九条 各院(系)将初选学生名单、学生事迹材料和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形成国家奖及省政府学金初审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将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层级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考评推荐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奖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财务处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由各院(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 〔2019〕19号)、 《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教〔2019〕25号)、 《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 (2018年8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院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推选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两级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申请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国家助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院系、学校两个层次和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将通过评议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系工作小组。
3、院系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等额确定本院系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
4、院系资助工作小组将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和院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财务处、各院系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院系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院系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 〔2019〕19号)、 《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教〔2019〕25号)、 《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 (2018年8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院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推选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两级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申请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国家助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院系、学校两个层次和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将通过评议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系工作小组。
3、院系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等额确定本院系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
4、院系资助工作小组将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和院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财务处、各院系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院系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院系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科技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 〔2019〕19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精神,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部队人才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学生是指潍坊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其中,直接招收士官高校学生仅限于毕业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士官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士官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以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实际缴纳学费金额指学生已向学校缴纳物价批准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但学生已享受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第六条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专)科(高职)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发放程序
第八条 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应征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I》)并提交至所在学院。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财务处审核申请学生的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后,由学院汇总缴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等材料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四)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将《申请表 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 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五)学生将《申请表 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I》并提交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士官高等学校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学校在收到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款后实施放款,及时支付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应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士官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 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士官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资助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山东省教育厅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山东省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是指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 省属高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每年 9 月底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递交《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见附件 11-1),学校对申请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10 月底前,学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报省教育厅。11 月底前,省财政厅将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省教育厅。12 月底前,省教育厅将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省属高校。
第三条 外省、部属高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每年 10 月底前,各市汇总统计本市在外省、部属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免学费学生人数报省教育厅。11 月底前,省财政厅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各市。12 月底前,市、县级财政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市、县承担部分一并拨付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次年 1 月底前,外省、部属高校学生持《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高校学费收据及建档立卡相关证明材料到生源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免学费资金。
第四条 市属(含民办、青岛市属)高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由各市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条 各高校要确保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5%的学生资助经费优先用于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
第六条 对在本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学校不得在其入学时收取学费,也不得采取先交后退的方式。


编排:于红岩
指导老师:宋林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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