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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大快人心!萧山一黑社会性质组织27人被判刑,最高24年!

阅读量:3610959 2019-10-20



10月18日下午,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集中宣判,案件涉及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
法院判决,首要分子马某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71万元。对其余26名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明为达到非法聚敛钱财目的,先后拉拢被告人傅某锋、李某龙等人员组成团伙,以“投资贸易公司”为依托实施违法犯罪,有组织地开展“套路贷”业务,牟取非法利益。
该团伙在不断壮大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某明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傅某锋、李某龙等人为骨干和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陈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通过微信群打造组织重要成员间稳定联系网络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杭州市萧山区等地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赌博、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70余起,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贷款、快速放款为诱饵,实施“空放套路贷”“车抵套路贷”等违法行为。
他们利用组织自身的威慑力以及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后持虚高的借条通过电话、短信滋扰、喷油漆、放置花圈、喊喇叭、扣押车辆相威胁等多种方式向被害人讨要虚高的本金及利息,并持虚高借条多次至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执行裁定。
在此期间,被告人马某明还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等地陆续经营多家足浴会所从事色情服务,对外以从事高利放贷及经营足浴会所等作为“合法”外衣,以商养黑,为非作歹。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杭州市萧山区等地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借款人及其家人造成心理强制、恐惧,致使在当地生活的多名受害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干扰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据统计,因该组织的虚假诉讼、暴力讨债等行为致使3名被害人受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1名被害人家属旧病复发死亡,1名被害人自杀未遂,多个家庭破裂,多名被害人跑路躲债失去联系,在杭州市萧山区范围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改表现,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萧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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