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涿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涉黑案件,被告人刘建峰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五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5年底至2003年7月,被告人刘建峰纠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刘建峰为首,梁某峰、乔某才等人积极参加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寻求非法保护,逃避法律制裁。
出于霸占资源、获取利益等目的,被告人刘建峰利用自身在蔚县的黑恶影响力,强硬解决了蔚县某煤矿和邻矿建井承包人张某的纠纷,后以所签订合同为借口,要挟强迫张某交付人民币220万元。为了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刘建峰纠集违法犯罪分子,多次寻衅滋事,对多名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不同程度伤害。2003年,将钱某清打成重伤后,刘建峰和同伙不但提供伪证,还威胁王某龙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峰为达到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纠集他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挥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轻伤;为逃避或减轻法律追究,指使、威胁他人作伪证,影响相关案件的侦查;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恐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勒索他人财物等,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法院数罪并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