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讯,17日,泉港一名女子王某无证驾驶遇到交警检查时,拒不配合并出言辱骂;18日,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1天。
17日下午,泉港交警大队指挥中队根据勤务安排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集中整治统一行动。下午4时30分许,执勤人员在对一名女性驾驶人王某进行例行检查时,王某拒绝接受检查,并出言辱骂执勤民警,在执勤民警多次口头警告后依然未停止辱骂,执勤民警依法对其采取约束措施并传唤至办案区接受调查。
18日,王某因阻碍执行职务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泉港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1天。
普法:辱骂、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应怎样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规定: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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