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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晚,司法文明珞珈论坛2019年第15期在武汉大学法学院332室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关于正当防卫的几点司法思考”。论坛由江国华教授主持,法学院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的讨论。
主讲人201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张智琳首先简要介绍了“陈天杰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随后依据案情对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进行了分析,并对正当防卫的性质进行了阐述。其次,主讲人讨论了案情中两级检察院不更改审查意见的原因,对司法实践中不倾向于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现象进行了说明。再次,主讲人探讨了认定正当防卫的司法哲学从谨慎向开放艰难前行的转变趋势。最后,主讲人对正当防卫判断权的归属进行了探讨,通过分析四个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提出了“正当防卫案件的判断权应尽量归属于检察机关”的设想,并依据当前的现实和司法状况阐述了相应的理由。
随后,大家围绕本次论坛的主题进行了讨论,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当防卫判断权的归属和判断标准
硕士研究生俞飚向主讲人提问,报告中提到的“正当防卫判断权应当尽量归属于检察机关”中的“尽量归属于”应当如何理解?在实然层面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拥有对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判断的权力,并且呈现出公、检、法逐层“过滤”的态势,那么主讲人所提出的将判断权尽量归属于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得以实现?
主讲人回应,“尽量归属于”的意思就是把案件拦截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从案件结果看,如果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防卫行为进行判断,事实上的正当防卫行为往往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对防卫行为进行判断时对公安机关的判断结果进行检验甚至重新判断,所以判断权归于检察机关比较合适。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由公安机关基于侦查调查查清事实,然后移交检察机关由其作出决定。
硕士研究生刘腾提出了判断权和法院最后的审判权如何区分的问题。公检法都有判断权,但各自的标准是不一致的。只有完全确定是正当防卫而不是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不予立案,否则移交给检察机关,即公安机关有最宽松的判断权。对正当防卫应持谨慎态度以保障人权,认定正当防卫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才能撤案,否则应当移交检察院或者法院。
硕士生王旭超赞同刘腾提出的公检法对正当防卫都有判断权的观点,但同时认为各个机关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应当是一样的,各机关均有判断行为人出罪的权力,但定罪的最后权力应当由法院行使。
博士后研究人员张硕认为,公检法对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应逐步递增,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最低,检察机关其次,法院最高。另外,张硕针对主讲人的报告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报告的整体风格偏向律所的研讨会,学术研讨会应更侧重理论的探讨。第二,选题论点不是很集中,“司法哲学”的用词不太准确。第三,要注意在学术论坛中的观点表达问题,主讲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没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强”的观点属于个人的常识性判断,除非有相关文献支撑,否则不宜主观臆断。
博士研究生康景文表示,报告内容丰富,主题很好,符合当前司法潮流,对最高检的四个司法案例进行了分析,充分体现了指导案例的指导功能。但是,对判断权的定义和效力还需要进一步说明。主讲人可以考虑将正当防卫的公检法三个机关的合作引入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框架下,更进一步落实严格司法。
硕士研究生易武华认为,关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权问题,借用张明楷老师的观点,正当防卫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直接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宣告无罪并撤诉。虽然有罪的判断必须由法院作出,但无罪的判断不一定要由法院作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可以作出将防卫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断。
二、正当防卫制度的落实和推行
博士研究生赖彦君提出,虽然法律法规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较为完善,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相关文件和指导性案例都提倡树立正当防卫的意识,但是实践中该制度仍然推行不到位。其中一个原因是责任问题。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追责制度中,偏重追究办案人员将“有罪”当成“无罪”的行为,而对于“无罪”当成“有罪”行为的责任较轻甚至欠缺,导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倾向于将防卫行为认定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即使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此前当事人被错误羁押所受的损失又如何得到弥补?司法机关倾向于不认定构成正当防卫,不仅会使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同时在媒体的渲染之下,也会减弱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的信心,不利于弘扬社会正义。
硕士研究生秦正提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有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因此正当防卫制度是可以被落实的。另外,针对正当防卫的错误拘留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寻求国家赔偿。
硕士研究生崔鹏认为,正当防卫判断权应归属于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能更直接深入了解案件。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推广的原因可能在于,虽然两高都明确了鼓励正当防卫的的态度,但是公安部还没有明确表态。而当事人被错误羁押后不寻求赔偿的原因,可能是正当防卫受损获得的赔偿较少。
博士研究生姚晗表示,主讲人讨论正当防卫的切入点较为新颖,但大家的讨论似乎带有这样的偏见——公检法是故意不认定正当防卫的。然而,依据案情,检察机关没有认定为正当防卫,乃是基于案件事实作出的判断。我们对公权力机关应保持基本的信任。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博士研究生赖彦君提出,习总书记在2014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对司法机关尚未或正在办理的案件,媒体可以报道,但不要连篇累牍发表应该怎么判、判多少年等评论,防止形成“舆论审判”,以便为执法司法机关行使职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我们对于案件的讨论应当限于已经审结的案件。现在的媒体报道存在较大问题,一些自媒体大肆渲染所谓的“正当防卫”被起诉、被判刑的情形,不注重对合法的正当防卫的界限、后果的介绍,使公众产生了正当防卫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印象,在面临是否正当防卫的抉择时产生迟疑。这与中央提倡的合法合理的正当防卫背道而驰。
硕士研究生贺林认为,第一,主讲人提到的“媒体监督让位司法独立”的说法并不妥当。第二,作为报告,主讲人可以以“几点思考”为题,但是作为论文则应该把焦点聚焦到判断权上。司法过程就是做判断的过程,各个机关的判断权并不是无端而生,要把具体案件放到司法程序中思考,落实到每一步程序。公检法都有对防卫行为进行判断的权力,但最终归属于谁更为合适,可以进一步探讨。
硕士研究生邵丞玉认为,主讲人所提出的媒体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的观点有先入为主之嫌。关于“公安机关倾向于将防卫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判断基础是什么?是否有对案件进行梳理的数据分析作为支撑?案件的审理是依据调查得到的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公安机关的这种“倾向”可能是基于当事人的客观行为确实不构成正当防卫所做的判断,而不是公安机关主观故意将防卫行为认定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关于媒体监督是否对司法独立产生了干扰,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由于媒体的监督很多冤假错案被推翻的现象,但是没有由于媒体监督产生了冤假错案,所以媒体的监督在司法过程中起着一个较为正面积极的作用。
主讲人回应,媒介监督让位于司法独立的表述确实不够妥当,但当媒体和司法发生冲突时,人民应当更信任公权机关。另外,可能是公检法机关对正当防卫制度认识不到位才产生了一定的判断偏差,并不是主观故意判定不是正当防卫。
硕士研究生徐梦洁认为,媒体不会报道自己的错误,所以媒体还是会对司法产生一定的绑架作用。另外,关于正当防卫的证明标准问题,刑法条文已经明确规定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硕士研究生刘志丹提出了三点想法:第一,有关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问题,舆论监督对司法存在积极和消极影响,积极的舆论监督可以帮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事实真相,而消极的舆论监督会煽动民情,给案件的法官带来压力。第二,回到案件本身,互殴行为和正当防卫的区分值得研究,特殊防卫规定的法条还有待明确。第三,主讲人论述中“判断权尽量归属于检察机关”的四个理由中的第二点也即“检察机关在公众眼中更具有法律权威性”,有待进一步论证。
最后,江国华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点评与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本次报告符合关联性和专业性的要求,大家围绕主题提出问题的视角都很专业。正当防卫制度涉及到宪法问题,即如何保障人权。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主讲人提出了很多思路,虽然有些表述不太确切,但是从法哲学的角度入手的思维方法值得肯定。以往在司法实务中很少用到正当防卫条款,目前频频出台有关正当防卫规定,是因为整个国家的司法哲学在发生变化,将人权保障作为最高的司法追求,将弘扬社会正义作为司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第二,对于在哪个阶段判断正当防卫比较合适,同学们有不同的观点。从正当防卫判定标准的角度来说,在立案阶段就能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能够避免错误羁押的问题。从以审判为中心的立场来看,最终判断权由法院行使更为专业,但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是个漫长的过程,对防卫人进行过长的羁押会对其的权益造成损害,对社会正气也会造成客观上的打击。在这个意义上,检察机关此时就应当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就与公安机关共同对案件做出判断。主讲人做出判断权归于检察机关就是基于这种现实的考量。
第三,正当防卫作为一个制度设计,其动机肯定是要维护正在受侵害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过程裁量要符合适度性的原则,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性限度,否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第四,正当防卫的时间空间问题,需要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具体讨论。本案中,工地的环境非常混杂,存在性骚扰的可能,虽然从骚扰到行凶的整个过程时间较长,但法院进行了整体判断,对于时间的判断应有更特殊的规定。
第五,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考虑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原因导致了结果,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指可归责性。我们要以规则作为考量因素,从责任归属来理解因果关系。
第六,有关舆论监督不得随意干预司法的判断,舆论和司法之间彼此有分工,舆论的使命就是监督,但监督也要遵循相应规范。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大量的媒体报道对司法造成实实在在的干扰。作为法律学习者,为净化司法环境,应谨慎在媒体上发表意见,对于未决案件不要去随便发表自己的看法。尊重司法判断应当是媒体的自觉,当然媒体的自由不以司法的独立为转移,媒体和司法要有各自的领域和边界。
第七,关于刑事案件考评机制的问题。刑事案件的上诉率、改判率、撤案率等考评机制确实对司法实务造成了一定困扰,不利于确保司法审判的客观公正。
第八,关于正当防卫推行难的问题。其原因一是社会背景、中国社会的文化问题,二是正当防卫保护虽然保护防卫人的权利,但也会对被害人造成某种程度上的伤害。从判断机制来说,最终判断权应当归属于法院。同时对有关正当防卫认定标准进行细化会对正当防卫的制度建设有更规范的指导意义。
记录/周子琪
编辑/邵丞玉
校对/俞飚
审核/吴筱溦